90年10月18日會員大會通過 92年10月22日修正第三十條 94年10月18日修正第十四條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彰化縣鹿港國中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教師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職業團體,以促進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 第三條 本會以彰化縣鹿港國中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縣福興鄉復興路78號(鹿港國中內)。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鹿港國中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會員。入會 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第九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由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出會或退會,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 得請求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 會、監事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舉之。理事長不得兼任本校行政職務、消費合作社主席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廿一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稱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 第廿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 第廿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 第廿九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應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完納以上會費者,方為本會正式會員。初次入會應繳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辦理新會員入會。 第卅四條 凡本會會員代表本會參加各項會議,得項本會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詳細辦法另定之。 第卅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 第卅六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